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孙*县人民法院(2023)黑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有效错误,案涉土地属于国有林地,乔**与林业部门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6年,与乔**承包合同期限相违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土地流转不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案涉土地的租赁期限超出承包期限部分约定无效,一审法院没有依照案件事实,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乔**与王*之间并非真实土地租赁关系,乔**没有收到王*的租赁费270,000元,王...(本文书还有2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