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政中卫分公司)、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政海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中国邮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中国邮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1984年4月经分配到邮政海原分公司处工作,主要职务是机线,该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为邮政中卫分公司,社保缴纳单位也为邮政中卫分公司。但是邮政中卫分公司自1995年才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5月,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申报单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原告才知道工作年限、社保缴费年限影响退休待遇,且因参加工作时间不明无法办...(本文书还有2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