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黄**、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1月4日、5日两次分别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2022年1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到原告200000元。借条中出具年份2020系笔误,实际为2022年1月5日,现原告催收未果。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黄**、钟**未作答辩。
原告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其提交的借条、交易明细、裁定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