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于**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代偿款59,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田志国向王*军借款200,000元,由陈**、于**、胡**、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借款到期后,因田志国未能还款。王*军诉前保全了于**名下的财产,并与四担保人协商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不影响征信信誉、并为了能减轻额外承担诉讼费用的压力,二原告多方筹款代田志国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共计238,000元。被告应承担的份额为59,500元。现二原告已将此笔借款本息全部偿清,其多承担的部分应当由其他保证人承担。...(本文书还有1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