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诉被告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中国人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诉称,2021年5月4日15时2分,杨*仲驾驶沪ud××××(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东昌高速51公里236米(江西省抚州市境内)处时,与由穆**驾驶贵an××××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已下车驾驶人穆**受伤,两车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穆**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本文书还有3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