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以下简称a**)与被告刘**、b**(以下简称b**)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刘**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本院并于2023年7月17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喆翀独任进行审理,于202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及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6******7号、第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刘**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并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产品,被告b**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1800元;3、二被告共同赔偿原...(本文书还有3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