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1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13元。因被执行人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欧**名下有位于清...(本文书还有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