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刘**。
拾得被害人解某某遗忘在本市场中路少年村路路口停放的一辆共享单车车篮内的钱包。被告:刘**。
发现钱包内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遂至工商银行大场支行的atm取款机处,通过从钱包内获取的密码,冒用解某某信用卡,分三次共计取款人民币570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刘**
在本市嘉定区马陆镇彭*村xxx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刘**。
对上述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对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刘**。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笔录,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经确认的atm机监控录像截图、人像比对识别...(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