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诉北京市西******(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公房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8年7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新街口管理所向蒋**作出《关于蒋**申请变更西城区西四北大街**号房屋承租人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根据您提交的申请变更材料及我单位调查核实的情况,西四北大街**号房屋(共4间)承租人为何秀英,系我单位直管公房,该房屋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长期用于商业经营,目前为北京港佳好邻居连锁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西四北大街分店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用房。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6号)‘一、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的规定,因您所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自己...(本文书还有1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