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孟**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二、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法院的各项诉讼请求。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给付劳务费金额1,493,160元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已结清全部劳务费是错误的。3、被上诉人通过浑南区农民工维权中心直接支付工人工资20万元后,被上诉人仍欠上诉人劳务费6813元。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此案件适用的是《民法典》第509条,可该一条款,并不适用于本案,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于**辩称,一、一审判决援引已...(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