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开阳县亿***********、饶**、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开阳县亿***********的法定代表人梁*、被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20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开阳环城北路农贸市场商铺、摊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开阳县商铺、摊位出租给原告使用,租金每年8000元,原告另需向被告支付2000元履约保证金及1000元卫生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一年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卫生管理费共计11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摊位。2020年9月20日,因被告经营管理的农贸市场并未成熟,也未达到交付条件,导致所有租户无法正常经营,事后原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于2020年10月底搬离农贸市场。后经原告多次要求退还租金、保证金及卫生管理费无果,被告于2021年7月初将原告的租赁合同收回,并向原告出具2000元欠条敷衍了事。迄今为止...(本文书还有1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