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78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9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市埇***********(以下简称诚诚租赁部)因与被上诉人朱**、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诚租赁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朱**、王**负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诚诚租赁部与朱**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期间造成车辆停运,朱**承担停运期间的租赁费用。朱**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