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袁**、王**、刘**、刘**、刘**与被告石**、合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向原告赔偿刘*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赡养、抚养人员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58148.6元;2.被告某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198633.5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石**经营粮食收购业务...(本文书还有13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