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刁**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刁**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刁**无需支付李**劳务报酬4925元。事实和理由:刁**曾在2020年4月、6月、7月共向李**预发工资28350元,经确认,李**实际工资仅为4925元,故刁**已经超额支付了李**的劳动报酬。因此,刁**无需再支付李**4925元的劳动报酬。
李**辩称,刁**支付给李**的28350元,是刁**支付给李**及李**班组其他工人在中山市远亿大楼工程施工中其他工时的工钱,并非支付本案中李**向刁**主张的工钱。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刁**立即支付工资6700元、介绍费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700元为基...(本文书还有3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