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宝菲亚公司支付加工费38,167.2元、辅料费537元,合计38,704.2元;2、本案诉讼费由宝菲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系携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厉**系夫妻关系。2022年4月5日,宝菲亚公司与袁**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宝菲亚公司(甲方)将一批型号**的半成品衣服交由袁**(乙方)加工。合同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负责提供加工所需的主要材料、辅料。乙方提供人力、场地和部分辅料等,按甲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为甲方生产加工合同所约定的产品;2、产品由乙方进行加工,乙方包线、缝制、剪线头、检验、产品运输,具体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加工流程和样品为准。第二条产品的名称:女款半裙,规格型号**,数量5900件,单价6.2元,合计36,580元。第三条费用结算:1、乙方完成全部货物加工并交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验收后45天内支付货款;2、乙方不允许中途加价或不按照本合同支付结算的,如乙方中途擅自改变价格或立马要求支付...(本文书还有3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