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以下简称日**)与被告宣城粤诚**(以下简称粤诚置业)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诚置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粤诚置业给付票据款173960.8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履行与日**之间的电梯合同,粤诚置业向日**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合同款: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粤诚置业,收款人为日**,出票日为2020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4日,票据号码为230137××××6895,票面金额为173960.80元,汇票可转让,...(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