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未参加二审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魏**、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继承人魏**于2012年9月17日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2.判决被继承人魏**名下享受的135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屋及自2021年9月2日起的延期安置租房费归魏**、魏**继承所有,在上述拆迁利益取得过程中魏**、魏**、魏**、魏**及城建公司、新塘公司、街道办、村委会负有协助义务(遗产价值约9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魏**、魏**、魏**、魏**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魏**、魏**、魏**、魏**系兄弟姐妹关系,四人之父为魏**,四人之母为韩*珍。魏**、魏**系魏**之子。魏**、韩*珍夫妻原住一疙瘩村宝源里1排5号,该牌号内共有两套住宅,魏**、韩*珍夫妻住宝源里1排5号东侧住宅,西侧住宅原为案外人魏*岐所有,1991年12月30日由魏**以2500元购得。两套住宅原为土房,后均由魏**翻建成砖房。2006年11月21日韩*...(本文书还有3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