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广安市广**********(以下简称广安区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6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本案为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忽视了吴**的生命权。广安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该行政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危机。
本院认...(本文书还有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