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关*因与被上诉人杨*、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朱*,被上诉人杨*、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王*、杨*共同承担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王*共同参与案涉土地的经营管理,关*垫付的农资款用于杨*、王*的共同经营,应当由杨*与王*共同承担给付责任。1.某合作社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王*,且王*的持股比例高达99.86%,能够证明王*参与某合作社的共同经营。2.关*提交的某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及《合同解除协议书》,共同证明杨*个人在1999年至2024年在某镇范围内未承包经营土地,某村的1398亩土地和某村的924亩土地均是某合作社承包的土地,且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解除时,杨*与王*共同签字确认,能够证实王*对土地经营是明知的,也参与了共同经营。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关*的上诉请求。
杨*辩称,1.一审中关*提交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王*不知情,且一审的证人胡某不认识王*,合作社的农场不存在夫妻共同获利的情形。关*主张某合作社及法人王*承担责任,但该合作社非王*一人所有,还有几名股东,关*只要求王*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杨*已付清其应承担...(本文书还有6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