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廖**、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后双方成为朋友。2016年12月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出借3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借得上述款项后,并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王**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被告不予认可,事实上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钱,被告之所以向原告出具借条,是因为原告与案外人刘*华之间有纠纷,原告带人到案外...(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