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利息58,377元(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按月利率12.83‰计算),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支付自2022年3月20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原告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后被告一直未还款。
袁*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收取土地承包费20,000元。2019年3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收土地承包费80,000元。因...(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