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河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某******、河南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纳错误,判决结果错误。首先,根据河南某某******就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原阳县蒋*乡工程的招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页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聘用合同中均显示,李**系该项目中的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的是技术层面的审核,不是河南某某******的老板。刘**和别**均不是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原阳县蒋*乡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材料中,李**多次提到是否有结算单的问题,其并未明确向其阐述认可工程量或者该项目的工程量应当由别**、刘**负责。其次,由于案涉工程工期紧张,别**系受刘**的个人委托,在工地上担任教学楼工程后续装修工程的质量检查工作,其离开时间为2021年1月份,别**与刘**系朋友关系,刘**承包工程也是通过刘**介绍来的,在刘**施工合同内工程时,别**还未到案涉工地上班,其对刘**施工的工程量等基本情况不了解,其也无权对其工程量进行核算,更无权对刘**承包的...(本文书还有5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