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4)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某**向林*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73931.03元;2.某**向林*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1255.17元;3.某**向林*支付经济补偿金32294.22元。以上款项共计117480.42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不支持某**向林*支付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裁判观点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1.根据本案林*与某**双方认可的事实及林*考勤打卡记录显示,林*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是常态,某**依法应按照法定节假日(不低于)三倍工资、双休日(不低于)双倍工资的标准向林*支付加班费。然而,本案某**自始至终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律规定计算、支付了林*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加班费,某**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却严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在未查清某**长达三年多期间如何计算、支付林*加班费的情况下,仅以一张签有林*名字的工资表为凭,迳行认定某**已支付了所有劳动报酬,明显错误。2.本案某**依法应每月向林*出示工资表,林*在确认工资无误后应签字确认。然而林*在某**处工作长达三年零五个月之久,某**却并未依法向林*出示或送达工资表以明确其工资构成情况、加班费计算明细。3.时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时,某**作为用人单位侵害林*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已持续多年。更为恶劣的是,某**前述违法行为侵害的劳动者多达数十人,由此引发仲裁、诉讼十数起,然而,时至今日,某**作为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本文书还有6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