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杨**、贵州某某******(下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下称某某财保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追加凯里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杨**、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某财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凯里市某****的经营者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7976.10元、后续诊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971.09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213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病历复印费20元、鉴定费1900元,共74953.1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3日11时54分,杨**驾驶贵ap××**号正三轮摩托车从凯里市兴家坡变电站往兴家坡中通快递站方向行驶,行驶至兴家坡项0km+600m(小地名:兴家坡中通快递站路段)时,原告步行行经此处,杨**驾驶的车辆将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凯里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严重,被送往凯里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7天(2023年8月13日--9月9日),确诊为:“1.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右膝骨性关节炎。”原告方支付医疗费17888.10元,支付检查费88元,病历复印费20元。为明确原告损失情况,特委托贵州东南亚飞证据科学司法鉴定所...(本文书还有6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