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549955.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行政副矿长,实际负责人,2017年7月4日至2023年3月31日,被告在原告公司借款多次,出具借据三枚,借据合计1549955.82元。该款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549955.8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称于*是实际负责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于*于2014...(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