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阳宏本*******(以下简称宏本协公司)与被告七冶炉窖**********(以下简称七冶炉窑公司)、贵州云梦******(以下简称云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黔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宏本协公司、七冶炉窑公司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重审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宏本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被告七冶炉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本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损失1,860,579.3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481.31元(以1,860,579.32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损失962,911.94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本文书还有1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