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厦门市某****(以下简称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美容店退还10600元;2.判令某某美容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14日朱**在某某美容店体验纹眉项目,体验过程中,在某某美容店工作人员推荐和诱导下,朱**购买了祛斑美容服务项目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在后续服务过程中,朱**发现该店存在虚假宣传、服务质量差、违反约定等问题。朱**在2024年9月...(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