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尹**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某某支行贷款本金余额1331004.61元、利息(含罚息)30618.47元,合计1361623.08元(前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7月12日,其后逾期利息、罚息应依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尹**赔偿原告某某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3、判令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支行明确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为律师费36186.6元。
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尹**辩称,贷款是通过中介在...(本文书还有3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