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集团有***与被告固原市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集团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2549.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防尘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固原市储备土地整治项目-市区什里土场等15宗土地铺设防尘网”工程。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经2021年2月3日结算审计,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计765049.16元。2021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2500元,尚*原告工程款382549.16元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固原市自****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