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安徽中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中之*******经本庭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3990元培训费以及1500元误工费,合计54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23日上午11点17分在灵璧县薄山路锦秀前程大酒店**楼大厅,原告用微信扫码支付被告3990元培训费后,孩子叛逆不愿意去上课,一次课未上,双**。
三沟通后无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望**原告诉求。
安徽中之*******辩称...(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