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3410元及利息(利息以153410元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时计算至2023年9月6日利息为44795.7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起,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020年4月18日,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从此以后,被告不断的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情面和被告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原告先后向被告建设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汇入借款共计453050元。其中,2020年11月19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50000元。2021年8月12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借款100000元,定于2021年11月12日偿还。被告通过还了借、借了还的方式,通过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先...(本文书还有4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