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当中关于某甲公司应付工程款44279686.55元的判项,应付工程款须扣除某乙公司工程逾期竣工对应的罚款4670000元;2.撤销未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或将违约金标准由按日万分之二改为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本案上诉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在涉讼工程施工期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该合同第10条就工程的竣工时间及对应的处罚机制进行了约定,在实际施工时,由于某乙公司原因,涉讼工程发生了逾期竣工,逾期竣工平均天数为467天。
二、《某园a区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第10.3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总工期延误,一切措施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从延误的第1天起,每天罚款人民币1万元,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承包范围和国家规范进行施工并须在上述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在通过政府规定的竣工验收手续后交付业主使用”。因此,一审判决当中关于某甲公司应付工程款的判决应扣除某乙公司逾期竣工的罚款金额4670000元,即44279686.55元减4670000元,剩余39609686.55元。
三、在涉讼合同执行期间,某甲公司依约积极向某乙公司结算工程款,并无欠付工程款的主观恶意,但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某甲公司股东爆雷导致某甲公司划款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从而无法按时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亦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将涉讼工程折价或拍卖,最终导致对某乙公司违约。按一审判决所示,按日万分之二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此某甲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当中未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或将违约金标准由按日万分之二改为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某乙公司辩称:
一、某甲公司主张在应付给某乙公司工程款中扣除逾期竣工罚款4670000元,既不符合法定程序...(本文书还有8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