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彭*诉被告成都某置*****(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0833.005元(以合同总价15512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日共120天,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违约金18615.324元;自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11月22日共计265天,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违约金82217.681元)事实与理由:徐*、彭*于2019年9月2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某公司开发成都市双流区蓝润城三期**幢**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款1551277元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如果逾期交房,逾期期间在120日内的,某公司应按日计算向徐*、彭*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120日的,应按日向徐*、彭*支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徐*、彭*以按揭方式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而某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向徐*、彭*交付房屋2022年11月21日,案涉房屋才通...(本文书还有5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