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网思********(以下简称网思公司)、上诉人北京合信********(以下简称合信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合信公司向网思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以及违约金(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以16万元为限)。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以网思公司还未实际交付剩余6套产品为由驳回相应货款诉请,与事实不符。1.《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了80万元合同货款的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满1年(即2021年11月24日),网思公司在2022年起诉要求合信公司支付全部货款80万元,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2.《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和地点由合信公司指定,由于合信公司一直没有通知要求网思公司方交付剩余6套产品,因而该6套产品至今没有交付,网思公司方并不构成合同违约。3.网思公司起诉前以及一审审理过程中,多次要求合信公司按约及时付款、要求交付货物货款发票、要求及时向合信公司交付剩余6套产品,但均被合信公司拒绝。时至今日,网思公司方仍随时可向合信公司交付剩余6套产品,或者按照法院要求对6套产品进行提存交付。合信公司不要求交付或者拒绝接受交付,显然都不能构成其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4.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21年11月24日之后的时期,合信公司付清80万...(本文书还有6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