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千**********(以下简称千百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6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千百意公司向卢**支付赔偿款124779元;2、本案二审费用由千百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比例明显不当,规避了千百意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合同义务,使卢**作为消费者承担过大的责任。损失发生地为水上乐园,不可避免的使地面易滑,千百意公司没有在危险路面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及时派工作人员在易滑路面上清理淤水,没有切实保护游玩人员的人身安全,已构成违约。卢**作为普通消费者,因地面湿滑滑倒摔伤,千百意公司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减轻千百意公司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千百意公司应承担全部赔...(本文书还有4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