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周**、梁**、朱**、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被告周**、梁**、朱**、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狮劳人仲案字(2024)第****号裁决书;2、请求判决某乙公司无需支付梁**16389.5元,应支付9890.5元;无需支付杨**33440元,应支付31940元;无需支付周**13600元,应支付9300元;无需支付朱**10233元,应支付7470元。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全体员工都清楚,在某乙公司没有做满2年从进厂开始每小时要扣2元、不能享受房费补贴。周**、梁**、朱**、杨**2024年11月4日无故不上班,没做满2年,工资应扣除每小时2元及房补,故劳动仲裁裁决的工资金额不对。梁**在某乙公司工作时间为3月份327小...(本文书还有2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