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某公司合理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冷某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某保险公******未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冷某的死亡原因属于免责情形,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护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汇聚公司保险赔偿金60万元;2.判令某保险公******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