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某公*(简称天津某公*)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24)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天津某公*。
2.注册号:40252015。
3.申请日期:2019年8月9日4.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类似群:0401-0407):润滑油;工业用矿脂;工业用油;以酒精为主的燃料;煤;石*;除尘制剂;电能;蜡烛;润滑脂。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23)第****号《关于第40252015号“阿迪诺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23年7月26日。
该裁定认定:阿拉伯某**、阿布扎比********(统称阿布扎比二公司)名下的第31915851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31915852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已申请注册。阿布扎比二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阿布扎比二公司“adnoc及图”系列商标在石油商品领域上已在中国具有较高声誉,“adnoc及图”系列商标及对应中文音译“阿迪诺克”与阿布扎比二公司已形成较为密切的指代和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阿布扎比二公司系列商标的中文音译“阿迪诺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诉争商标与阿布扎比二公司的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本文书还有5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