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与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中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第三人上海中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宗**与被告陈**签订的关于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号楼**室(以下简称涉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支付违约金147万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差额25万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3日,经第三人居间介绍,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讼房屋**房价款735万元。双方同意于2021年3月30日前至中介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按照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四支付对方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若守约方解除合同的,须书面通知对方,且违约方应按总房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5万元,但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将定金25万元退还原告,...(本文书还有5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