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以来,被告人何**、郭**、郭*(另案处理)三人以单人及结伙形式多次在xxxx工地流窜盗窃三角铁架、炮锤尖、钢筋、钢管、水泵等拉到范某的废品厂销赃共计获利4116元。其中何**伙同他人盗窃5次(涉案物品价值共计5702元),获利2126元;郭**伙同他人盗窃5次(涉案物品价值共计4038元),获利142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炮锤尖、水泵已追退被害人,郭**已取得被盗钢管的被害人谅解,被盗的三角铁架、钢筋因暂未找到被害人,现被汝州市公安局大峪派出所扣押再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被告人何**、郭**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郭*的供述,被害人刘*、陈*...(本文书还有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