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郑州市惠******(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郑州市惠**********(以下简称长兴路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田**、范**,被告惠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王*,被告长兴路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2016年5月6日,长兴路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将原告涉案房屋实施了强拆。原告诉至法院,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长兴路办事处涉案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惠济区政府与长兴路办事处对因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2018年12月18日,原告向惠济区政府和长兴路办事处分别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长兴路办事处收到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后,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了涉案行政赔偿决定书,没有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惠济区政府收到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后,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关于国家行政赔偿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其不予作出赔偿决定。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1.撤销长兴路办事处作出的长赔决字(2019)4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判令惠济区政府与长兴路办事处赔偿因强拆原告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老鸦陈*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共计40058140.8元(包括:1.房屋市场价1817.52平方米×1.55万/平方米=28171560元;2.房屋装饰装修费、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及家庭物品损失28...(本文书还有6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