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雨中缘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富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中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与被告富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雨中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24,9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为192,992.71元。以上合计1,017,892.7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西宁中惠万达广场项目商业综合体工程防水卷材sbs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号的中惠万达广场项目供应防水卷材sbs。合同中对于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及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货款的结算为:产品的供应量以被告指定签收人员签收确认的送(收)货单为依据,由被告指定人员与原告对账确认...(本文书还有4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