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皖淮正公证字第4113号,证明原告系第1447**号、第1447**、第1447**号、第1447**号、第140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2017年7月7日一个与重庆市万州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发票、3.2017年6月1日原告与湖南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合同书及发票、4.**车户外广告照片、5.**车品牌推广活动照片,共同证明涉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度较高,广告投入较大,不仅在全国数城市持续投放广告进行宣传,且在演唱会、电影节等活动上进行推广宣传。
6.第z*******730050号
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录入证明,证明2021年2月,广东省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将某甲公司的“**车”文字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7.“2014中国饮料行业影响力品牌”荣誉证书,证明2014年11月,某甲公司获得2014年中国饮料行业影响力...(本文书还有2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