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泉州市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泉州市泉*********副镇长刘*及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杨**系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峰张村民,其房屋位于前黄某烧村峰张,为**座砖混结构的**层楼房屋,建筑面积为540.64平方米,于2011年4月建成。房屋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屋所占土地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503行初****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泉州市泉*********于2014年3月26日对原告杨**位于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峰张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房屋拆除前,被告委托泉州中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福州极点测绘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测量评估,评估结果为:原告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40.64平方米**房屋附属物:临时搭盖20.66平方米,水塔1个;女儿墙7.64立方米,挡土墙5.42立方米,三化厕1个;临时搭盖30.65平方米,简易搭盖47.95平方米,三化厕1个,水池水柜1个。在拆迁过程中,泉州市泉港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及房屋内部进行拍照及录像,并对部分物品进行清点及登记。
另查明,原告一家五口人,分别为原告、原告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孩子,在诉争房屋被强制拆除前,五人共同居住于该房屋。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本文书还有6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