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栾**及原审被告海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养殖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栾**要求郑*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涉及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没有采纳,造成本案错误的判决。郑*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只是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1.依据本案第一张借据看,即2009年1月5日的借据,郑*不是借款人,借款人是某某养殖公司,郑*和该公司的法定...(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