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林州瑜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林州公司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3年9月7日工资72900元;2.请求被告林州公司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3.请求被告林州公司支付原告加班费14100元;4.请求被告林州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元和经济补偿金6000元;5.请求被告张**对上述各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至2023年9月26日工资77600元。事实及理由:2021年7月29日,被告张**借用林州公司资质承包东宁市富***小区建设工程,被告张**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二被告系挂靠关系。2021年8月1日,被告张**让原告担任富***小区工程的会计,月工资3000元,...(本文书还有4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