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正定法院在2024年5月22日执行笔录中载明:被询问人:“石家庄某*******。委托人:赵**,该公司员工。?现在本院再次告知你公司及赵**,按照通知书要求返还租金及停止租金,如果你公司及赵**在三日内仍拒不返还,我院将对你公司及赵**本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我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他线索涉嫌刑事犯罪的,我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执行法院2024年8月2日执行笔录记载:“?我院已经告知你公司门市的租金我院已经查封,你们不能私自收取,限你公司8月15日之前将私自收取的3...(本文书还有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