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为1,000元;2.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闫*于2023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2023年9月21日归还,月息2分;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闫*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