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76098元,其中货款55098元,模具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支付2023年12月份的货款55098元和定制模具款21000元,以上合计76098元。原告催讨多次,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予支付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讼。
被告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被告于2...(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