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张*,上海市规*******局长。
上诉人孟*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23年3月24日,上海市浦***********(以下简称浦东规资局)收到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上海名人苑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及其批准文件”。同年4月21日,浦东规资局决定将答复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答复的告知书邮寄送达孟*。经审查,浦东规资局于同年5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编号为s**************4007-2《告知书》,认为孟*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并向其公开...(本文书还有2313字未显示)